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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存有款项的借记卡的行为认定
2014-05-24 20:18:58 来源:许斌龙律师
收受他人存有款项的借记卡的行为认定—黄立军受贿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收受借记卡受贿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5)慈刑初字第72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8月25日
【公诉机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立军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存有款项的借记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先后担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所所长、财政局副局长兼财政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在开发区承建工程或工程审计的徐沛钿等多人谋取利益,先后分别收受前述人员行送现金、含款银行借记卡等。被告人在被“双规”期间,检举他人共同贪污20万元人民币,检举他人盗窃工程车(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等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标准。
裁判理由:
借记卡是银行卡的一种,虽因不具有透支功能而不属信用卡,但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是金融凭证之一,即凭有存款余额的借记卡既可在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又可在各商场、超市购物,故行送银行借记卡,无异于等额的货币。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是在纪检部门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证据后被“双规”的,在此期间,对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交代,属坦白范畴和认罪态度问题不符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条件。构成重大立功的前提,在本案情况下是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被检举人的犯罪依应适用的刑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本案被告人检举的他人犯罪行为,按应适用的法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更何况对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已做出有期徒刑的判决。因此被告人的检举行为构不成重大立功。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k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財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巳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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