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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项认定
2014-05-24 20:23:33 来源:许斌龙律师
受贿款项认定—张国光受贿案
关键词:充足证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受贿【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4年11月22日【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张国光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1期(总第84期)
裁判规则:
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是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时任市委书记,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承包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另有40万余元没有充足证据,无法认定。
争议要点:
被告人受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由于40万余元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是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故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部分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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