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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期间自首的认定

2014-05-24 20:26:43 来源:许斌龙律师


  两规”期间自首的认定

         两规”期间自首的认定——张国强受贿、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两规”期间主动交代自首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3)闽刑复字第56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108

【公诉机关】福建省廈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在“两规”期间交代自己受贿、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认定自

首。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我国国有香港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贷款提供便利,同时收受借款人给予的钱款。被告人利用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在香港公司的存款作抵押,假借他人名义向香港公司申请贷款,进行个人买卖股票等营利活动。被告人在“两规”期间交代受贿、挪用公款的

事实。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司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巳经构成受贿罪。另外,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被告人张国强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应认定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敖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o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萆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査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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