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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庇护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
2014-05-24 20:29:13 来源:许斌龙律师
利用职务庇护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潘楠博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便利庇护非法活动【案由】受贿罪【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3)沪二刑终字第197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法院】2003年5月19日【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潘楠博(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集(总第45集)
裁判规则:
民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庇护他人长期进行色情活动,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某中队民警,其负责的辖区内某俱乐部内有“三陪”等色情活动。上诉人明知此情况,不仅不依据职责予以查处,还在执行治安检查任务前,数次将检查的信息泄露给该俱乐部的负责人李敏华。期间,上诉人多次收受李敏华给予的财物。上诉人被调查时,仅交代了部分受贿财物,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了全部受贿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系某中队民警,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屜行治安管理职责,使受其庇护的李敏华等人长期进行违法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巳构成受贿罪。
上诉人被调査时,仅交代了部分受贿财物,并未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坦白交代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全部事实,只是酌情从轻的情节,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条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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