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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的认定
2014-05-24 20:29:39 来源:许斌龙律师
受贿罪既遂的认定—程绍志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收受钱款实施终了既遂【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皖【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3年3月12日【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程绍志(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给予的“一卡通”银行卡后变更密码,并长期存放在其租用的银行保管箱中,虽尚未实际领取该存款,但其收受钱款的行为巳经实施终了,已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整存整取2年期的“一卡通”银行卡1张,折合人民币68万余元。上诉人变更该银行卡密码后,存放在其租用的银行保管箱中,但并未支取卡内存款。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栽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了受益人给予的“一卡通”银行卡后即变更密码,并长期将该卡存放在其在银行租用的保管箱中,直至案发被查获,显见其主观上对该卡及卡中存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尚未实际领取该存款,但其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故已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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