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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2014-05-24 20:30:20 来源:许斌龙律师
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郑光迪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上诉期满审査撤诉【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曰期】2002年11月7日【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郑光迪(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3期(总第74期)
栽判规则:
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锡全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找到交通部下属单位与该公司进行项目合作,该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其后,上诉人收受周锡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上诉人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本案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争议要点: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前能否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案件移送二审法院期间,又申请撤诉,经二审法院审查,原判决正确无误,符合撤诉条件,故准许撤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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