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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
2014-05-24 20:31:28 来源:许斌龙律师
受贿罪认定——成克杰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案由】受贿罪【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0)髙刑终字第434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0年8月22日I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成克杰(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总第67期)
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或单独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李平(另案处理)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为此,两人共谋,利用上诉人在位的有利条件,先嫌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由李平联系请托人,由上诉人利用其担任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后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案发时,共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已全部追缴。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伙同李平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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