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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賄罪认定

2014-05-24 20:35:59 来源:许斌龙律师


单位行賄罪认定

   单位行賄罪认定—邓君良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主管人员单位利益单位行贿【案由】单位行贿罪【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6)—中刑初字第H39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6828日【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邓君良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承揽农业发展银行购置会计档

案柜业务,结识了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后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购销合同。事后其给予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感谢费。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行贿,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賄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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