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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2014-05-24 20:43:17 来源:许斌龙律师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唐毓盛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莫壮龙、韦学光、万瑞忠受贿、滥用职权上诉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受贿数罪并罚

【案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72期)

裁判规则:

政府机关负责人在特大矿井透水事故中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透水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救、调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所属的矿井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被淹。事发当曰,该公司负责人两次打电话向县委副书记莫壮龙汇报了发生矿难并死亡多人的情况。莫壮龙向县委书记万瑞忠做了汇报,四上诉人商量决定隐瞒此次矿难真相,要求莫壮龙督促矿难单位做好特大透水事故的善后工作,防止消息外露,并不得上报。在上级部门过问的情况下,万瑞忠等人继续对事故进行隐

瞒,最终导致被淹的81名矿工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四上诉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为他人牟利,并收取贿赂。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裁判理由:

四上诉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各自的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上诉人在特大矿井透水事故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透水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救、调查,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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