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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职权违规执行公务的行为认定
2014-05-24 20:44:58 来源:许斌龙律师
越职权违规执行公务的行为认定—朱兴荣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刑事责任违章【案由】滥用职权罪【审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下刑初字第277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7年11月23日【公诉机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兴荣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2辑(总第64辑)
裁判规则:
其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追赶违章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综合治理办公室招聘的辅警,负责协助交警做好开发区内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在其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被害人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遂驾车上前要求其接受检查,但被害人拒不停车并且加速逃逸,被告人即驾驶警车追赶,为摆脱被告人的追赶,被害人违章转弯,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翻人亡。
争议要点:
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其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追赶违章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并且是在被告人积极促使下才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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