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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4-05-24 20:48:36 来源:许斌龙律师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龚晓玩忽职守抗诉案
关键词:玩忽职守因果关系失职
【案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晓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2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未履行其对驾驶员身体进行检查的职责,致使左眼视力已失明的驾驶员通过换证,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此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驾驶员蒋明凡的左眼视力已失明,在申请换证时,负责体检工作的被告人既未对蒋明凡进行体检,也未要求蒋明凡到指定的医院体检,违反规定自行在蒋明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的“视力”栏中填写上“5.2”,在“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栏中填上“无”,致使蒋明凡换领了准驾B型车辆的驾驶证。在以后几年的年度审验中,蒋明凡均通过了审验。后蒋明凡驾驶途中客车翻覆,造成乘客26人死亡、4人受伤和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蒋明凡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经认定,蒋明凡违反了有关“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和“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理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对驾驶员审验时及驾驶员申请换领驾驶证时,地区车辆管理所均负有对驾驶员进行体检的义务。驾驶员蒋明凡在申请换证时,被告人未履行对其身体进行检查的职责,其玩忽职守行为客观存在,但其失职行为与该特大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已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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