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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2014-05-24 20:49:31 来源:许斌龙律师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朱小灿玩忽职守案

关键词:玩忽职守履行看管职责【案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07)重铁刑初字第102

I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1116

【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小灿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栽判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其押送的二犯罪嫌疑人跳车逃跑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身为铁路民警的被告人与刑警队民警杜红、马丽押送涉嫌拐卖儿童的朱清会、邓明英(均系妇女)途中,因朱清会、邓明英各自携带1名婴儿且需哺乳,被告人一直没有按照领导意见给被押的二人戴上手铐。后在其单独看守二犯罪嫌疑人时,因其未认其履行看管职责,致使二犯罪嫌疑人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造成二犯罪嫌疑人从车窗跳车,致其中1人死亡、另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栽判理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其押送的二犯罪嫌疑人跳车逃跑并造成1死丨伤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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