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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自杀身亡的行为认定

2014-05-24 20:51:36 来源:许斌龙律师


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自杀身亡的行为认定

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自杀身亡的行为认定—莫兆军玩忽职守抗诉案

关键词:自杀玩忽职守因果关系【案由】玩忽职守罪【审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粤髙法刑二终字第24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4428日【抗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击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兆军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贪污贿赂罪•续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裁判规则:

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自杀身亡,与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李兆兴诉张妙金夫妇等偿还借款一案,法院经审查决定由该院民庭审判员即被告人独任审判。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张妙金称借条是在李兆兴持凶器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并无借款事实。被告人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由张妙金清偿借款。张妙金夫妇认为判决不正确,但未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李兆兴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程序向被告张妙金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妙金夫妇却在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其后经侦查查明张妙金所述属实。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没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当事人自杀的结果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对张妙金夫妇自杀这一超出正常的后果不可能预见,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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