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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致密级文件丢失的认定
2014-05-24 20:53:06 来源:许斌龙律师
疏忽大意致密级文件丢失的认定—吕友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关键词:疏忽大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案由】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审判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00)武刑初字第208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0年9月29日【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友芳
裁判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时,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致密级文件丢失,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调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印章管理等工作。被告人按规定将1998年度应上缴的中央、省级文件清理后放入保密室一铁皮保险柜中存放。后发现多份文件丢失,其中密级29份。在发生文件丢失期间,管委会的领导先后两次安排被告人上堤防汛,上堤防汛期间,被告人均按领导规定将串有保密室铁门、木门、办公室中间抽屉(抽屉内有单位的公章和保密文件柜钥匙)的3片钥匙交给办公室领导,这3片钥匙先后在5人中传递使用。办公室主任还长期使用和保管有保密室的钥匙2片。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上堤防汛期间,未将保险柜内的文件进行淸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将自己保管的文件柜钥匙和单位公章锁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当领导要其将保密室的钥匙和公章钥匙交出时,又不说明文件柜的钥匙和公章锁在同一个抽屉内,致使丢失密级文件29份,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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