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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认定
2014-05-24 20:54:23 来源:许斌龙律师
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认定—周新根、吴万清、易炳今、陈其豪、罗友萍徇私枉法上诉案
关键词:包庇徇私枉法违背法律
【案由】徇私枉法罪
【审判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3年8月31日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新根、吴万清、易炳今、陈其豪、罗友萍(均为原审被告人)【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年第1期(总第78期)
裁判规则:
司法工作人员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串通,采用隐瞒犯罪事实的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解除收容审査、取保候审手续,致其逃脱了法律的追究,构成徇私柱法罪。
基本案情:
五上诉人在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任职期间,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陈述国串通,采用隐瞒犯罪事实的手段,为陈述国办理了解除收容审查、取保候审手续,致使陈述国未受到法律追究。取保候审后,陈述国及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危害社会。
争议要点:
五上诉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裁判理由:.
五上诉人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隐瞒犯罪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柱法罪。且所包庇的犯罪分子陈述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陈述国被取保候审后,继续危害社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各上诉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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