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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未移交的案件”未审结的情形
2014-05-24 20:58:34 来源:许斌龙律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未移交的案件”未审结的情形一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上诉案
关键词:徇私舞弊未移交放纵
【案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审判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6月19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丁锡方(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裁判规则:
根据巳经掌握的事实,足以判定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可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需要等待该“未移交的案件”的审结。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在被指派查处某村滥伐林木案件中,经初步测算,发现该村2年内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上诉人向镇领导通报了该村的滥伐林木案查处情况,并接受了镇领导“不要抓人”的说情,擅自将滥伐林木数降至20立方米以下,导致本局只对该村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
争议要点:
在涉案村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对上诉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裁判理由:
司法机关在办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过程中,只要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依据相应的刑事实体规范,足以判定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案件”巳经涉嫌构成犯罪,且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可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需要等待该“未移交的案件”的审结。
上诉人作为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其职责是认真执法,保护森林和林木,查处毁坏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诉人在査办某村滥伐林木案的过程中,明知该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行为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却徇私舞弊,指使他人修改销售账,隐瞒真相,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致使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滥伐林木行为只受到行政处罚,由此放纵了犯罪,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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