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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2014-05-24 21:02:35 来源:许斌龙律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涂安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牟利冒充骗取财物招摇撞骗【案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131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8年2月28日【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涂安静(原审被告人)
裁判规则: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物,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叶发彬、李辉平(均巳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由李辉平驾驶假牌号的桑塔纳普通型小客车,手持对讲机,胸挂“工作证”,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市消防总队安全检测中心和安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多家个体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饮食店进行检查,以缴纳办证费、罚款、管理费等为名,共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7000余元,并开具假的“消防服务中心统一票据”
争议要点:
对于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伙同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参与了所有的共同犯罪,并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与其他涉案犯罪人并无主次之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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