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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
2014-05-24 21:04:18 来源:许斌龙律师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李永宾接送不合格兵员、徇私枉法抗诉案
关键词:徇私舞弊贪污徇私枉法私藏枪支【案由】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审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1年3月27日
【抗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永宾(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2集(总第31集)
裁判规则: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人伍条件的他人被应征人伍,情节严重,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癸全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时任公安局局长的上诉人经他人说情,将陈癸全释放。陈癸全欲应征入伍,当地派出所认为其不符合入伍条件,陈癸全找到上诉人经其“说情”使陈癸全通过政审,致使不够入伍条件的陈癸全被应征入伍。上诉人在任职期间,制造假病历,使綁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另有私藏枪支行为、将经手的单位财产占为己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争议要点:
对本案上诉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徇私枉法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本案上诉人身为公安局局长,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人进行包庇,欲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巳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情节严重。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上诉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使犯罪嫌疑人通过政审,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上诉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私藏枪支罪;其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将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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