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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印章犯罪共犯的认定
2014-05-24 21:04:42 来源:许斌龙律师
伪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印章犯罪共犯的认定—杜满华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证件、
印章、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上诉案
关键词:贏利伪造印章不可缺少共犯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平刑终字第8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年3月20日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杜满华、杜泽民、部金本、朱雪梅(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吿人】郭凯
裁判规则:
在伪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印章犯罪过程中,虽没有参与伪造印章,但其行为系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郭凯及案外人卫江雇用上诉人在出租屋内私刻印章伪造户口薄、毕业证、退伍证等证件并出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分工是原审被告人郭凯、卫江、第一上诉人杜满华等负责制作假证,第二上诉人杜泽民、邹金本、朱雪梅负责打广告联系客户、收集资料并交付假钲件。公安机关在郭凯的租住房内缴获伪造的证件、印章中包括: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武装部队印章。
争议要点:
对于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郭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武装部队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第二上诉人杜泽民、郎金本、朱雪梅虽然只是张贴小广告、收集客户个人资料、交付证件,没有伪造印章,但三上诉人的行为在伪造印章的犯罪中是整个犯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没有其三上诉人的参与,该犯罪也不可能实现。因此,三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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