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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一般做法

2013-08-24 19:54:23 来源:


司法实践一般做法

司法实践一般做法:  判断某种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应以实质上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为依据,不能单纯囿于法条的字面意义上有无直观对应的罪名或罪状表述作判断。只要某种危害行为(含单一危害行为、复杂危害行为或其中部分行为)齐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当依此犯罪定罪处刑,以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据此,下列危害行为虽无字面上直观对应的法条规定,但实际存在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故应当认为其在刑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单位实施***诈***危害严重的,可以(单位)合同诈***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情节严重的,可以强***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猥亵不满6周岁的幼儿的,根据刑法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理,可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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