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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2014-04-30 10:38:01 来源:许斌龙律师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纪要》第12条“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的表述?
问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觖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纪要》第12条“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中表迷:“《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触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请权转让方式处里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其中对“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句话的意思是对过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依据该《纪要》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该《纪要》发布前因其他原因已经决定再审,目前正在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审理中的案件,应适用该(纪要》;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纪要发布前决定再审的还是发布后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属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不适用《纪要》。应当如何看待?
解答:再审案件当然要适用一审、二审程序,但不等于这就是典型的一审、二审案件,而仍然是再审案件。最髙人民法院历次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内容,都是指初次进人一审、二审的案件,或者发回重审的〜审案件,绝不会包括通过再审程序启动的一审、二审案件。故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所指的再审案件,是包括所有的正在再审的和将要再审的案件,不论其现在走在什么程序之中,都不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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