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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2014-05-06 10:54:31 来源:许斌龙律师
肖像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释义】
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包含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1)肖像制作专有权,即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2)肖像使用专有权,即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自我使用,以取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3)肖像利益维护权,即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肖像权的纠纷主要有:(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
近年来,随着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涉及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侵权纠纷大量出现,《规定》故将其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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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
【案由解析】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公民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
肖像权的主要特征是:(1)肖像权是人格权,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物质利益。与其他人格权不同,肖像权是具有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公民的肖像具有美学价值,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地位,但是亦应当予以保护。(3)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首先体现为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公民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处分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4)肖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肖像权纠纷主要有:因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引发的纠纷、侵犯死者的肖像权引发的纠纷、非法转让取得的他人肖像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等。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肖像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人格权部分其他具体纠纷的协调,如人体肖像在肖像权之外,还涉及个人隐私权,涉及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求选择来确定。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物质形态。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权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3)不作为请求权。当他人、非法制作、非法使用公民肖像的时候,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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