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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

2017-05-05 14:28:09 来源:许斌龙


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

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



热线疑问


任某于2008年1月18日向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池某借款15万元并按一分利计算。2008年3月3日任某因故去世,池某请求任某的妻子李某、父亲任老、长子任大、二子任二、女儿任三在任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15万元借款并偿还利息。此外,任某生前有办厂、置有房产等事实。问池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债务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任某的妻子李某、父亲任老、长子任大、二子任二、女儿任三应该在任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死亡的,其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要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借款人没有约定返还的期限,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热线疑问


任某于2008年1月18日向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池某借款15万元并按一分利计算。2008年3月3日任某因故去世,池某请求任某的妻子李某、父亲任老、长子任大、二子任二、女儿任三在任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15万元借款并偿还利息。此外,任某生前有办厂、置有房产等事实。问池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债务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任某的妻子李某、父亲任老、长子任大、二子任二、女儿任三应该在任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死亡的,其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要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借款人没有约定返还的期限,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在本案中,任某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李某、父亲任老、长子任大、二子任二、女儿任三应当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池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任某的妻子李某、父亲任老、长子任大、二子任二、女儿任三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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