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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的装修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2017-05-21 17:29:49 来源:许斌龙


婚房的装修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房的装修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刘先生婚前买了一套总价80万元的新房,一人独自付清了首期支付的三成房款,张小姐出资对房屋了装修。因为张小姐觉得两人感情稳定且首付是刘先生付的,所以同意了在产权证上只写刘先生一人的名字。张小姐在婚后参与了还贷,她也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房子在婚后就应该算作共同财产,因此也就没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结婚一年后,两个人由于家务琐事以及双方性格上的差异,两人打算办理离婚手续,而房子归属成了一个问题。


  现实中,房屋的价格往往较高,年轻的夫妻在结婚时往往无力承担,多是父母资助,有时会有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有关民法原则,装修仅是对于不动产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所以,如果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并不能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仍要以购房出资来源、房产证登记等为准,装修费如果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从本案来看,首先,房子是刘先生婚前购买并付了首付,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刘先生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这套房屋是属于刘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其次,张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最后,对于“还贷”的问题,不论是一方还贷还是双方共同还贷,归还贷款的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房屋会归刘先生所有,剩余未归还的房贷,也属于刘先生个人的债务。而在张小姐对于房屋装修的投入、婚后房子升值的部分以及两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刘先生应该按照相应的比例偿付给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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