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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扣分”又罚款合法吗?

2017-06-09 11:44:14 来源:许斌龙


“违章扣分”又罚款合法吗?

“违章扣分”又罚款合法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违章扣分”并罚款的处罚依据是《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属于部委规章,其合法性要通过司法审查才能确定。但从法律的相关规定看,“违章扣分”又罚款确实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一次或者两次记分对驾驶员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规定,记分年度期满未达12分者自动刷新记分记录(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车辆管理部门对有过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在年审时往往附带其他条件)。但如果驾驶员的几次违章行为累计超过12分的话,则将承担除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甚至“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利后果。驾驶员违章本来就有处罚,而累计违章的结果不但要使其承担各自的违章后果,还要承担累计后的新的后果,事实上就会造成“一次违章+一次违章=三次处罚”的情况。因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实施可能涉嫌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


  另外从公安部门对“记分”这种处罚种类的设定范围看,《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也就是说,规章不得同法律冲突,否则无效。《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七种,同时对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至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的处罚种类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第12条则规定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是不能设定除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更不能创设一种前所未有的诸如“扣分”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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