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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罚站是否合法?

2017-06-11 11:29:11 来源:许斌龙


行人闯红灯罚站是否合法?

行人闯红灯罚站是否合法?



  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交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除了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外,进行必要的处罚,对于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推出的“闯红灯罚站”这样一个“药方”,并不是治理交通的良方,而是违法行政行为。原因分析如下:


  (1)“闯红灯罚站”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违法私设行政处罚,是以一种违法纠正另一种违法,必然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和法治秩序造成巨大的危害。众所周知,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即对于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的权力。作为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那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我国法律给交通执法部门什么处罚权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由此可以明确看出,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行为,交警部门只能进行警告或50元以下的处罚,在法律、法规未作相应修改之前,其处罚种类、幅度不应超过此范围。将罚站作为处罚交通违法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生存和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正因为其重要性,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都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依照已制定的相关法律。”即便是地方性法规也只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闯红灯罚站”,无论在具体名目上究竟是叫做“义务执勤”,还是“站岗”,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自愿选择“站岗”受罚,由于在站岗期间内被指定在固定的位置,而且有固定的时间,客观上使违法行为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只有两个小时,也改变不了“闯红灯罚站”这一做法在事实上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闯红灯罚站”带有强制性的劳动性质,强制性的劳动一般是指对劳改、劳教人员依法作出的强制性处罚,不能适用于违法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3)行人闯红灯罚“站岗”,有人认为比罚款要轻。其实,它是以对违法行为人人格伤害为目的,是一种心理伤害。有意或无意地闯了红灯,被当成违法的人站在那里当义务执勤员,如果遇到邻里乡亲、同事熟人,再传扬出去,很丢面子,这种“游街示众”式的处罚,势必会导致其人格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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