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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2017-07-07 14:53:29 来源:许斌龙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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