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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017-07-09 11:57:54 来源:许斌龙
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我家的房子可能要征收,我从网上也看到了很多关于征收的负面报道,为了更好地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想咨询: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法律解答】
根据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如下: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市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但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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