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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遭受损害,双方均无过错,定作人可给予一定补偿

2017-07-17 14:33:57 来源:许斌龙


承揽人遭受损害,双方均无过错,定作人可给予一定补偿

【公平原则】【承揽人遭受损害,双方均无过错,定作人可给予一定补偿】



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约定的印制及悬挂标语工作,双方不能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承揽人在悬挂过程中,将积满灰尘的采光玻璃按照一般常识判断为水泥平台,导致发生坠落身亡的事故,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没有过错。承揽人是在为定作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定作人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案,法案例(2001)4-135)


何涛自称经营者与被告建设局就印制悬挂标语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建设局是定作人,何涛是承揽人。承揽人虽为定作人完成预先约定的工作,但不是受雇于定作人,因此不能形成雇佣的法律关系。何涛印制及悬挂标语,是其作为承揽人应尽的义务。在悬挂过程中,由于何涛将积满灰尘的采光玻璃按照一般常识判断为水泥平台,以致发生了坠落身亡的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何涛和建设局都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何涛是在为建设局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建设局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三原告认为何涛与建设局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何涛在劳动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雇主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2001年第4期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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